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2172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省东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蚌埠镇店忠路与国道交叉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5095364P(1-1)。
法定代表人:孙东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佳伟,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示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62476178B。
法定代表人:干兴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张万星,安徽会峰(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平,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省东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612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凌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