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89号
原告: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杨镇产业园内大创路与新台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17872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道达,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东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店忠路与国道交叉口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9509536-4。
法定代表人:**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东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省东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万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权证字号:合产字XXXXX)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