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122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对申请人常州元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04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4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五行的委托代理人“胡方正,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杨琪,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