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元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州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辖5号
原告:常州元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路**(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50280879B。
法定代表人:黄洪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西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57339583L。
法定代表人:刘培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元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不配合办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的违约金2030000元(按合同约定5000元一天计算自2018年11月8日起计算2019年12月19日止,共计406天)(案涉工程:常州市银杏路北侧月季路西侧地块CZS201301014004标段);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33717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以上共计诉讼标的金额为5367178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建设的常州市银杏路北侧月季路西侧地块(河枫御景花苑)CZS201301014004标段的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约定价格采用固定单价,总金额为66743578.47元。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进度等,专用合同条款3.1-(5)还约定了被告逾期不配合原告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一天。合同7.5.2条款约定了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等。2018年11月8日,涉案工程完工。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工程竣工相关手续,导致工程迟迟不能竣工验收,原告只能通过诉讼保护自身权益,要求被告履行配合原告办理上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请。2019年12月19日本案通过法院执行,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2月24日涉案工程申请备案成功。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工期总历天数556天,涉案工程自2017年2月9日开工至2018年11月8日完工,实际总历天数为637天,根据合同7.5.2条款,被告应承担违约金3337178元。鉴于被告逾期不配合原告办理相关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以及涉案工期延误,被告己经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并保留向被告追偿其他违约损失等权利。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元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洪郁与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干警张臻怡父亲系兄弟关系,故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我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元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洪郁与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干警张臻怡父亲系兄弟关系,为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公正审理案涉纠纷,本案不宜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储心怡
书 记 员  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