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永恒建筑机械厂、北京永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29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永恒建筑机械厂,住所地献县。
被执行人北京永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献县永恒建筑机械厂申请执行北京永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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