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终1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永定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代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涛,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四条93号A座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邢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固安县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联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施工合同履行完毕之后,**与永联公司之间、永联公司与万汇公司之间、或三方之间是否就涉案工程总价款进行过最终结算,工程款应依何流程支付,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固安县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炳辉
审判员 张海霞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