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308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关林南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赵尊亭,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烨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太极景润花园太极苑4号楼54号。
法定代表人:侯旭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烨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雨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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