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6执恢289号
关于江苏润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天高鞋业有限公司、江苏欧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白商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欧兰特公司于2012年7月29日前偿还原告润民公司代偿款76687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调解书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计付;如逾期未付,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二、被告欧兰特公司于2012年7月29日前向原告润民公司支付担保费337500元,如逾期未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计算利息。三、被告绿洲公司、天高公司、***对被告绿洲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原告润民公司对被告天高公司名下东坝镇广通路77号1-7幢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339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62元,由被告绿洲公司、欧兰特公司、天高公司、***共同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润民公司预付,被告绿洲公司、欧兰特公司、天高公司、***于2012年7月29日前向原告润民公司支付)。”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涉及绿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民商事案件由我院集中管辖,我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2号1802室、1803室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63号6幢103室、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3号7室四处不动产。本案与(2020)苏0106执恢154、290号案件共有参与分配341912元可供领取,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材料,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持有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苏欧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中,本院已向高淳区人民法院发函申请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与(2020)苏0106执恢154、290号案件共申请执行标的17843050元及逾期利息,共执行到位341912元。
本院认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晓东
审判员 张同德
审判员 池仲旺
书记员 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