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106民初2429号
原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与被告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安装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敏、陈梦琦,被告绿洲安装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张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3月9日,原告绿洲公司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绿洲安装公司立即返还款项2657.365万元并支付利息。2010年9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雨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载明:“2008年7月4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下发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核销国有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原告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和预留费用情况核实,评估后国有权益为3877.96万元等。另查明,原告委托江苏纵横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绿洲安装公司改制期间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的损益情况及相关后续事项进行了审计。2007年9月30日,该会计事务所向原告出具审计报告,经过审计,改制期间账面反映的损益情况为损益负2923474.81元……2007年12月31日,江苏纵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改制分流人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预留内退人员生活费、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国有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应由原告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费用为17754764.99元,经原告调账认可,应预留支付该项费用为1904.12万元”;“2010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至2010年3月31日,被告改制前欠原告款项14235364.46元、借款3082977元、原告代垫的法律诉讼相关费用595778.98元,代垫统筹费用1895907.97元;另截止2010年3月31日,被告为改制内退人员办理代发代缴的费用,按改制报告在册人员月平均工资1855元计,按一名工作人员计算32个月工资(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止),合计为59360元,综上,按照原告截止计算至2009年10月28日的主张,该部分被告应付原告款项为19810028.41元”。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改制后,原告截止2009年10月28日,代被告缴纳内退人员、离休人员相关费用为146.61万元(离休人员费用为396985元),应由被告返还;另因截止2009年10月28日后,原告为被告代缴、代垫费用仍有可能发生,如原告对该项费用有遗漏或新发生部分可另寻救济途径”。
2014年5月6日,江苏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对绿洲安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作出(2013)宁商破字第9一1号民事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汇金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绿洲安装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奚庆担任绿洲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2016年9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商破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绿洲安装公司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裁定如下:宣告绿洲安装公司破产。
2019年9月25日,绿洲安装公司管理人向绿洲公司出具《关于绿洲公司申报债权审核认定通知书》,载明:你司已向管理人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合计35206600元,管理人依法审核后予以认定并登记于(2013)宁商破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中。除前述有财产担保债权外,你司另分批次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其中,根据你司2018年4月20日向管理人提交的申报文件,你司申报2009年10月至2018年2月所垫付的职工债权合计7769004.9元,其中主要包括代发离休干部工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离休干部参观费、改革成果共享费、烤火费、补发08年津补贴、高温费、慰问费等离休干部费用,以及代发内退人员工资、代发退休人员工资、代发内退与军转干人员慰问费、代发内退人员社保统筹费、公积金等内、退休人员费用。你司申报上述职工债权后,管理人与你司多次沟通、研讨相关款项的形成原因、支付进度、人员组成等事宜,现管理人将审查结果告知你司:对于你司申报的垫付职工债权相关款项(包含你司工作人员口头申报的2018年3月及以后的款项),管理人经审核后不予认定。一方面,你司申报主张的垫付职工债权相应的职工等人员名单,未证实应属于改制后的绿洲安装公司管理,实际上应系你司作为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中应当遵照国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的你司自有债务。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政策精神,你司作为原主体企业可以在改制中以预留的方式落实你司职工安置费用,不足部分应由你司作为原来主体企业予以补足。而在改制中以安置职工为由预留在绿洲安装公司的无法变现资产在经过结算后,绿洲安装公司仅对你司承担返还责任。
2020年1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商破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绿洲安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裁定认可《绿洲安装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绿洲安装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已完成绿洲安装公司破产财产变价等主要工作,现绿洲安装公司主要破产工作已基本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绿洲安装公司的破产程序。
审理中,原告绿洲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1、原告自2009年10月至2019年12月为被告职工代垫的职工费用汇总表及财务表格及名单,证明原告已为被告代垫职工相关费用合计7204287元,分别为:2009年10-12月发放离休干部津贴、内、退休人员工资、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用合计211429.2元;2010年发放合计747240.1元;2011年发放合计712878.2元;2012年发放合计701653.4元;2013年发放合计700072.3元;2014年发放合计752883.1元;2015年发放合计694386.1元;2016年发放合计688802.8元;2017年发放合计684746.7元;2018年发放合计648280.9元;2019年发放合计661914.5元。2、银行相关凭证(部分为电子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汇总表及财务表格相关金额已经由银行发放至相关职工账户,2015年前的是从管理人处调取的,2015年后是建设银行流水。3、原告为相关员工支付费用的标准及依据,证明原告所支付的相关职工费用全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支付的,没有超额支付的情况。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管理人出具了一个书面说明,当时改制是完成国家的任务,出现了部分人员名字错误的情况是笔误,原告没有刻意隐瞒情况或不如实陈述情况。其中关于离休干部的费用主要依据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出具的相关政策性文件。4、原告2009年10月、11月、12月,2019年11月、12月为被告职工费用汇总表及财务表格及名单,原告2009年10月为被告职工代垫的职工费用汇总表及财务表格与改制方案相关人员名单核对结果,证明原告已为被告代垫职工相关费用7204278元,因为2009年10月份之后,原告代为支付的名单只会减少,所以只对2009年10月份名单进行核对以及标注;5、建设银行相关盖章凭证(自2015年7月起),证明原告提供的汇总表及财务表格相关金额已经由银行发放至相关职工账户,仅对2015年7月份的进行核对和标注,因为该银行是原告对所有员工以及代被告垫付员工工资的发放账户,因此每个月实际发放人员近万人。
审理中,原告绿洲公司陈述目前仍在发放相关费用,目前每月大概需发放1万多元,现发放人员中退休人员低于200人,内退人员低于5人,离休人员2人。被告绿洲安装公司认为2014年5月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后面原告就不应该再支付,但原告一直在支付,所以原告的行为自相矛盾,即使能够认定,也只能计算到破产宣告时止。且被告已经完全无力负担已经认定的全部优先债权,普通债权也没有可分配金额,已认定的职工债权390多万元目前也在结合本案的判决结果才能确定清偿的比例。如果本案认定为职工债权,那么2019年12月之后的款项便没有主体偿付,所以从解决民事纠纷的角度出发,也应当由原告一直解决安置职工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原告绿洲公司是否享有职工破产债权,对此,依据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程序应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本案中被告绿洲安装公司在改制时,相关改制方案、投资协议书、备忘录等约定由原告绿洲公司代为管理被告的内退人员、离退休人员等,由原告绿洲公司负责按月足额代为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此原告绿洲公司代为垫付的各种费用,应认定为被告的职工债权,故原告绿洲公司享有被告的职工破产债权。
关于原告绿洲公司主张的职工破产债权数额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以及债权到期时间,其中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而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间,职工债权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公示。列出清单意味着需要确定时间节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债权应与其他破产债权适用相同的基准日即以破产受理日作为职工债权的截止时间。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了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人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的规定,结合原告绿洲公司提交的历年发放记录、银行凭证,本院认定原告绿洲公司享有的职工破产债权数额为3308960.11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绿洲设备公司)于1991年7月15日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后2007年经改制为本案被告绿洲安装公司。改制后法定代表人为汪润宇,公司股东为原告绿洲公司、汪润宇、黄瑞等。
2004年3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国资分配〔2004〕112号《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附件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拟改制单位名单(第一批)》,名单中包含绿洲设备公司等。同时,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中大型企业住房固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中载明:中央企业所属辅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相关费用如下:1、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退休人员和改制企业职工支付和预留的费用,主要包括辅业单位改制时因参加医疗保险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原则上继续由原主体企业管理,也可以由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协商具体管理方式,原主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所需经费,做好相关工作。
2006年4月14日,原告绿洲公司与杨照春等人签订《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新公司由原绿洲设备公司变更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杨照春出资比例为80%,绿洲公司出资比例为20%…
2007年2月20日的《备忘录》载明:…三、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不解除劳动合同,由绿洲公司代为管理,其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在国有净资产中预留,绿洲公司负责按月足额代为发放生活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改制后,原绿洲设备公司内退职工生活费将比照绿洲公司内退生活费年度调整幅度同时进行调整;退休职工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由绿洲公司代为管理,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金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预留,由绿洲公司负责按月足额代为发放;在绿洲公司庆典、节日慰问时,原安装公司退休、内退职工比照绿洲公司退休、内退职工执行;原安装公司退休、内退职工丧葬抚恤金按国家规定执行,由绿洲公司代为发放……杨照春、高健等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2007年2月16日,绿洲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资产部作出关于呈报《绿洲设备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框架方案》的请示,载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资产部:根据船资〔200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公司制定了《绿洲公司绿洲设备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框架方案》,现予呈报,请审批。附件一:绿洲设备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框架方案。方案载明:根据国资委〔2004〕112号《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结合中船集团公司制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中船集团公司绿洲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的现实情况,制定所属绿洲设备公司的改制实施方案。希望通过辅业改制,将绿洲设备公司改制成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国有法人控股的经济实体……四、设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1、所有进入改制公司的国有资产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船集团公司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估,绿洲设备公司改制前的财务状况以经过核准和备案的评估值为准(自评估基准日到新公司设立登记的有效期内,改制公司因经营而发生的资产变动将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2、绿洲设备公司资产全部进入改制公司。进入改制公司的国有净资产一部分用于向改制公司正式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预留内退人员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和提留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剩余部分转为绿洲公司对改制公司的投资和债权。3、绿洲设备公司改制前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全部由改制公司继续承担。4、对于改制前绿洲设备公司所拖欠的职工医药费、欠交的公积金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改制公司制订还款和补缴计划,由经营层签订承诺书,按计划落实(具体还款及补缴计划将在正式方案中明确)。五、改制公司职工安置及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方案:(一)职工安置方案(本方案人员统计数据是以2007年3月31日为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文件的规定,规范职工劳动关系。1、绿洲设备公司目前有正式职工273人(其中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81人)、农民合同制工人68人;离休人员3人,退休人员270人;五、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16人、供养人员14人。2、绿洲公司对分流进入改制公司的正式职工(不含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公司与其重新签订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公司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3、离休人员由绿洲公司管理,内部退养职工、退休人员由绿洲公司代为管理,五、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及供养人员由改制公司管理……(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方案:1、绿洲公司用进入改制公司的部分国有净资产,向进入改制公司正式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协商,马卫忠、黄瑞、陈立春等人将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转为对改制公司的等价股权,其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对改制公司的债权…3、绿洲设备公司正式职工中有76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另有5人经过鉴定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共计81人实行内部退养,由绿洲公司代为管理,其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在国有净资产中预留(超过5年的预留费用按规定列支),由绿洲公司负责按月足额代为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预留生活费标准按绿洲公司现行内退标准……4、退休人员270人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由绿洲公司代为管理,其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和符合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由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在国有净资产中预留,由绿洲公司按月足额代为发放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在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时,由绿洲公司代为支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在国有净资产中预留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费27.2万元……7、离休人员3人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由绿洲公司管理,预留其补助费63万元、同城待遇费用11.52万元、社会化管理服务费0.75万元,预留费用合计75.27万元。9、用国有净资产支付正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12万元,预留超出五年内退人员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49.86万元,预留五、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67.2万元,预留供养人员定期救济费50.4万元,预留离退休人员补助费、同城待遇、社会化管理服务费75.27万元,预留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4.93万元,合计415.78万元,在资产评估增值产生的企业损益中进行列支。10、在支付和预留后剩余的国有净资产中:400万元转为绿洲公司对改制公司的投资,一部分用于抵销“审计报告说明段”中所列举事项确定后的损失,其余部分转为绿洲公司对改制公司的债权,由绿洲公司与改制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改制公司根据协议规定按期偿还。六、改制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方案:1、改制后的公司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经济实体,运作模式是按独立法人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改制后公司名称、住所、类型名称: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名),住所:南京市,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七、其他事项:1、绿洲公司内部与改制公司有关的业务在同等价格、质量、服务的条件下,改制公司有优先承接权。2、绿洲设备公司改制后,其职工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绿洲公司协助改制公司办理移交手续等。
附表一为《绿洲设备公司正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明细表》,包含潘健等190人。附表二为《绿洲设备公司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明细表》,包含路学生等68人。附表三为《绿洲设备公司内退职工预留费用明细表》,包含王辉等81人,金额合计3225591.32元。附表四为《绿洲设备公司超出五年内退人员预留费用一览表》,包含杨云等5人,金额合计498623.4元。附表五为《退休人员预留费用明细表》,包含朱玉兰等270人,金额合计1191060元,附表六为《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预留费用明细表》,包含潘子汉等16人,金额合计672000元。附表七为《供养人员费用明细表》,包含翁永跃等14人。附表八为《离休人员预留费用明细表》,包含钱庆文等3人。附表九为《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预留明细表》。
2007年3月19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向绿洲机器公司作出《关于同绿洲公司绿洲设备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载明:1、股权设置方案:改制新公司拟注册新名称为绿洲安装公司,注册资本2005万元,外部战略投资者杨照春个人出资1238万元,占注册资本61.75%,你公司以绿洲设备公司净资产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19.95%,13名职工以经济补偿金和现金合计出资367万元,占注册资本18.3%(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2、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绿洲设备公司参与改制职工共271名,改制分流职工190名,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9132813元,13名分流职工将合计992859元经济补偿金出资入股,剩余的补偿金转为对改制新公司的债权,改制新公司与分流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接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实行内退人员81名,预留各种费用3225591.32元;为270名退休人员预留统筹外养老金、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合计1463060元(支付和预留费用以最终审计为准)。3、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绿洲设备公司截至2006年3月31日列入改制净资产评估值3855.63万元(最终以备案的为准),全部为国有资产,其中,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预留各种费用1382.15万元,用400万元净资产出资入股改制新公司,剩余的净资产作为你公司对改制新公司的债权……
一、确认原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3308960.11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7139.2元,由原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负担20503.4元,由被告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小菲
书记员 宋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