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825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环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民资工业园凌益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恒龙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如皋市白蒲镇文峰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环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恒龙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环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环龙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环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8元,保全费1265元,合计2863元,由原告苏州市环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