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特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无锡特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苏能煤改气项目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执255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特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7981031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俞斌,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苏能煤改气项目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MGWCD6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特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苏能煤改气项目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苏0116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南京苏能煤改气项目发展有限公司共向原告无锡特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4365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444365元,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144365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150000元;上述款项如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无锡特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南京苏能煤改气项目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二、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按时到法院。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6058元,扣除执行费14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登记注册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登记地址无任何门牌号,无办公迹象,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准确地址。
四、信用惩戒: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询到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6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盛 皓
审判员 张晓彬
审判员 沈 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丁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