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特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华气宜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8533号
原告:***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鸿翔路。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荃,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凯旋,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华气宜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230号台湾名品城4号馆4-2c-05。
法定代表人:贺悦。
原告***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气宜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18元减半收取8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09元,由***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晓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克凡
书 记 员 徐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