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美仑道路沥青有限公司

镇江市九洲石油有限公司与镇江美仑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11执1582号
申请人镇江市九洲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382号九洲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764289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翔,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镇江美仑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港孩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九洲石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美仑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金商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镇江美仑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九洲石油有限公司货款216144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5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4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润金商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贺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