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兴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步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兴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民初9534号
原告:南京步升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67055129H),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童国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兴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48879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宝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信,董事长。
原告南京步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公司)与被告南京德兴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步升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步升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兴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步升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5元,由原告南京步升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海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