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2072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25X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
主要负责人:崔家鲲,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常熟市鑫中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37786806,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顾品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北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90461,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
法定代表人:孔景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9685930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人民路76号401。
法定代表人:邢明东,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7933F,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顾品怡,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张建中,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孔景景,女,1986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鑫中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北管业有限公司、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顾品怡、张建中、孔景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9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熟市鑫中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北管业有限公司、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顾品怡、张建中、孔景景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熟市鑫中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北管业有限公司、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顾品怡、张建中、孔景景银行存款人民币5709038.18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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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