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虞山高新区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37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虞山高新区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恬,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负责人:闵捷,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
原审被告:常熟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虞山北路寺路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常熟市鑫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顾品怡,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建中,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审被告:仲建刚,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街道南市。
原审被告:张燕,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街道南市。
原审被告:顾品怡,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高新区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审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鑫中商贸有限公司、张建中、仲建刚、张燕、顾品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9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高新区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高新区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亚玲
审 判 员 陈 婧
审 判 员 蒋 琦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薛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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