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恢359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83284808,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581号。
主要负责人:周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7933F,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9685930D,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人民路76号401。
法定代表人:邢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9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369997.31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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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曹亚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