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405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委托代理人:沈虹,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蒯志鹏,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

被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恬。

被执行人:常熟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虞山北路寺路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

被执行人:张建中,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仲建刚,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张燕,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顾品怡,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常熟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张建中、仲建刚、张燕、顾品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9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一、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编号为0110200012-2017年(常熟)字0537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4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034783.67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编号为0110200012-2017年(常熟)字0535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1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52618.29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三、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编号为0110200012-2017年(常熟)字05370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46739.8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由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沙家浜(常昆工业园)复兴路1号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6959.02万元]所得价款在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方塔东街10号的房屋(熟房他证虞山字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3002万元)及土地使用权[常他项(2015)第××号,登记的抵押金额为2998万元]所得价款分别在抵押物各自登记的抵押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六、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董浜镇星晨路6号董浜农贸市场1幢301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501万元]、302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344万元]、601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5万元]、602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8万元]、603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8万元]、604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4万元]、607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07万元]、701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5万元]、702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8万元]、703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8万元]、704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4万元]、705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4万元]、706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8万元]、707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07万元]、801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5万元]、802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8万元]、803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8万元]、804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4万元]、806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8万元]、807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07万元]、901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52万元]、902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57万元]、903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57万元]、904[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53万元]、905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53万元]、906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54万元]、907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07万元]所得价款分别在抵押物各自登记的抵押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七、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张建中提供抵押的位于抵押物常熟市虞山北路41号22幢101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667.63万元]、22幢102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490.67万元]、66幢101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84.18万元]、66幢102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264.18万元]所得价款分别在抵押物各自登记的抵押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八、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张建中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五星新村三区27幢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660.97万元]所得价款在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九、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张建中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五星新村六区54幢1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4.49万元]、54幢2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5.45万元]、54幢3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7.11万元]、54幢4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8.26万元]、54幢5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4.04万元]、54幢6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7.11万元]、54幢7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8.26万元]、54幢8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4.49万元]、54幢9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5.45万元]、54幢10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7.11万元]、54幢11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8.26万元]、54幢12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4.04万元]、54幢13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7.11万元]、54幢14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8.26万元]、54幢15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4.49万元]、54幢16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5.45万元]所得价款分别在抵押物各自登记的抵押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十、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张建中提供抵押的常熟市闽江路239号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524.27万元]所得价款在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十一、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张建中提供抵押的常熟市西门大街3号5号7号409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186.89万元]、3号5号7号335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登记的最高额为265.69万元]所得价款分别在抵押物各自登记的抵押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十二、被告张建中对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在最高额17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十三、被告仲建刚、张燕对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在最高额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十四、被告顾品怡对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在最高额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4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14471元,由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常熟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张建中、仲建刚和张燕、顾品怡分别在最高额6000万元、2294万元、17000万元、8000万元、8000万元范围内对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预交的诉讼费414471元,本院予以退还。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受让本案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7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共计1018605元,本案收取执行费149977元,支出评估费10万元,发还申请执行人768628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与上述结果一致。

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抵押不动产信息,其中对常熟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董浜镇星晨路6号董浜农贸市场1幢701、702、703、704、705、706、707、801、802、803、804、806、807、901、902、903、904、905、906、907不动产进行了司法拍卖,后依申请撤回了此次司法拍卖。对于本案其余的抵押不动产,已经在审理阶段进行了查封。

4、执行中,本院调查了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中仲建刚名下有位于常熟市碧云山庄16幢、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山路333号同济科技广场2幢907不动产,本案采取了查封措施,期限2021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顾品怡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花园公寓20幢101不动产;常熟市董浜镇星晨路6号董浜农贸市场2幢01、02、15不动产;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尚景湾佳园2幢124、125、126、127不动产;位于常熟市梅李镇江夏路45号17幢101、102、103、104、105、106不动产;位于常熟市梅李镇江夏路45号8幢104、105、106、107、108不动产。本案采取了查封措施,期限2021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

5、2021年7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抵押财产有部分上拍,考虑到价格问题暂时撤回司法拍卖。今后视情况对于抵押物及其他财产逐步再申请法院依法处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2577462.44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768628元,另收取执行费149977元,其余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拍卖材料、执行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于其他资产视情况再要求法院逐步处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温晓凯

审判员  邱振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立雯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