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41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4473XH,营业场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7号10号楼1801室、1901室、2001室。
负责人:姚卫星。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0日生,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7933F,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5940万元、利息117.00473万元及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支付律师费76.556万元;三、被告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坐落于常熟市西门大街3号5号7号×××房屋、常熟市西门大街3号5号7号×房屋、常熟市虞山北路41号×××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及被告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市海虞北路以西、金沙江路以南、锁澜北路以东、常浒河以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6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49608元由被告中汇机电、中贯置业、***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受理案号为(2019)苏0591执3156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撤销强执行,该院于2020年5月28日裁定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2020年8月13日恢复执行,受理案号为(2020)苏0591执恢359号,该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本案作销案处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苏05执监2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执恢359号案件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2021年7月16日、2021年12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复兴路1号不动产,经查,上述不动产设置有大额抵押,且已被多案轮候查封。本案依法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止。另查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执3156号执行卷宗中记载上述不动产存在长期租赁关系;(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梅李镇梅东路18号××、18号××、18号××、18号××、18号××、18号××、18号××不动产。经查,上述不动产设置有大额抵押,且已被多案轮候查封。本案依法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2日止。因上述不动产设置有大额抵押,且已被多案轮候查封,本案中不便处置。
3.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的车辆信息,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4.未发现被执行人登记有股票(股权)的信息。
5.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公积金的情况。
三、经系统关联,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本院于2020年9月9日裁定受理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本案抵押物***名下坐落于常熟市西门大街3号5号7号×××房屋、常熟市西门大街3号5号7号×房屋、常熟市虞山北路41号×××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已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
四、2021年12月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12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案未收取到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启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