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3035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25XK。
负责人:崔家鲲,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鑫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37786806。
法定代表人:顾品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北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90461。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人民路76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9685930D。
法定代表人:王照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7933F。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顾品怡,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张建中,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孔景景,女,1986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鑫中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北管业有限公司、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顾品怡、张建中、孔景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1执30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