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315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83284808,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581号。
主要负责人:周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旭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7933F,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9685930D,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人民路76号401。
法定代表人:邢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9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5940万元、利息117.00473万元及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支付律师费76.556万元;三、被告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坐落于常熟市西门大街3号5号7号236房屋、常熟市西门大街3号5号7号7房屋、常熟市虞山北路41号6幢102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及被告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市海虞北路以西、金沙江路以南、锁澜北路以东、常浒河以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6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49608元由被告中汇机电、中贯置业、***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2、2019年12月27日,江苏昊洲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反馈本院,被执行人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市海虞北路以西、金沙江路以南、锁澜北路以东、常浒河以北的土地使用权评估项目存在桩基问题、常熟总管庙问题、以及拟建商业项目地块分割问题,缺乏相关资料,目前不具备评估条件,退还该评估项目。
3、2020年1月19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熟市虞山北路41号6幢102房地产,以6420000元成交。
4、2020年1月21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熟市西门大街3号5号7号236房地产和常熟市西门大街3号5号7号7房地产,以6060000元成交。
上述拍卖款,扣除税费1915918.33元、执行费129086元、评估费87952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0347043.67元。
5、2020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拍卖裁定、拍卖公告、成交裁定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91执3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亚峰
审 判 员 杨 俊
审 判 员 黄延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殷 明
书 记 员 曹 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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