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松灵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310号
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柳州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72889505。
法定代表人:郭广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宝,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额尔古纳市新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4591965073L。
法定代表人:马云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5元,由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慧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