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371号
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柳州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372889505。
法定代表人:郭广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宝,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14537331。
法定代表人:张敬中,董事长。
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76元,减半收取468.38元,由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亦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姣
书 记 员 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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