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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80503号 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