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42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柳州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72889505。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精细化工(塑料)产业园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5948112802。
法定代表人:单飈,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1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