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澳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博澳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1406号
申请人:新疆博澳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新疆博澳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68884.41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68884.4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 ○ 二 ○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陈  蕾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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