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澳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博澳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847号
申请人:新疆博澳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黄益存,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游跃翔,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关于申请人新疆博澳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博澳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68,144.6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68,144.61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言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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