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502民初600号
原告: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694320833N。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中宁县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育才北街富康城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93186N。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750828085N。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唐某,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姜某,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宋建喜
人民陪审员 陈 兴
人民陪审员 雍晓玲
二○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获钰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