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6849号
原告:宁***消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修磊,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博,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杨天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美羽,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丽晶,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隆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城宁安东街雅泰城市花园8号商业楼1-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宸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消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隆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宁***消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消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消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雅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