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0072号
原告:厦门佰明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203-22。
法定代表人:黄来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生,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福亚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203-19。
法定代表人:林振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盛,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翔,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沙墩综合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庄,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厦门佰明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福亚华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厦门佰明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厦门佰明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佰明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佰明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婧怡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 静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