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福州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侯民初字第268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代理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州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青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