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额敏海天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1654号
原告: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西侧255号半山湾畔3栋商业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明,新疆国法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额敏海天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绿翔大厦15层6号。
被告:***,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
原告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额敏海天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28元,本院减半收取772.64元,由原告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丽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