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华盛宝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3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盛宝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8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华盛宝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1729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华盛宝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15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震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