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关饮马桥天佑家具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住甘州。
一审第三人:王某2,女,汉族,住甘州。
再审申请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7民终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建雄
审 判 员 周叶梅
审 判 员 高 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张蕴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