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5123号
原告: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州区南关饮马桥天佑家具广场**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3436789E。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1,男,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
被告:**2,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现住嘉峪关市。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
被告:王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第三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甘州区南二环路润泽庭院西门C段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5940367R。
原告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1、**2、**、王某、第三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5元。
审 判 长 任  鹏  飞
审 判 员     葛小芳
人民陪审员     刘宗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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