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3683号
申请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福林,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3436789E。
委托代理人:雷红林,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特528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该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欠申请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98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付198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付200000元,下剩200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款20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200000元,于2022年1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还5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还50000元,下剩5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若被执行人逾期,申请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继续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汤增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