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师事务所、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702民初4710号 原告:甘肃***师事务所,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街街道劳动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2000077885156XQ。 负责人:***,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关饮马桥天佑家具广场五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343678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 原告甘肃***师事务所与被告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福达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福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00000***代理费,并按4.35%的年利率承担自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5日的**履行利息36468.49元,合计436468.49元,并利随本清;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因与案外人王芝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委托甘肃***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所)指派律师担任该案中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被告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原告的代理阶段包含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律师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数额为代理费包含基础代理费与风险代理费两部分,基础代理费为人民币400000元,无论胜诉还是败诉,被告均应支付,于2020年6月10日支付100000元,终审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00元。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所按约指派***、***律师担任福达公司与案外人王芝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指派后按约履行完毕委托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代理被告参与了该案的全部诉讼阶段。该案经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甘0702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福达公司不服上诉至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1)甘07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福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之后,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支付期限届满,被告推诿拒付,原告多次致电或上门催要,被告均不予理会。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推诿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依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甘肃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原告甘肃***师事务所的以上陈述均属事实,我方都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甘肃福达公司因与案外人王芝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委托甘肃***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该案中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被告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原告的代理阶段包含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律师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数额为代理费包含基础代理费与风险代理费两部分,基础代理费为人民币400000元,无论胜诉还是败诉,被告均应支付,被告于2020年6月10日支付100000元,终审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00元。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甘肃***师事务所按约指派***、***律师担任甘肃福达公司与案外人王芝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指派后按约履行完毕委托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代理被告参与了该案的全部诉讼阶段。该案经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甘0702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甘肃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甘肃福达公司不服上诉至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1)甘07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甘肃福达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之后,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支付期限届满,被告甘肃福达公司推诿拒付,原告甘肃***师事务所多次致电或上门催要,被告甘肃福达公司均不予理会,遂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2020)甘0702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甘07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依法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判决结果如何,是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质证,通过案件审理得出的结论,非案件诉讼代理人所能左右,原告所代理的案件已经法院判决并已生效,应视为原告已完成《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义务。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代理费有据佐证,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拖欠代理费至今不付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按4.35%的年利率承担自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5日的**履行利息36468.49元,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甘肃***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400000元,**履行的利息36468.49元,以上合计436468.49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47元,减半收取3923.5元,由被告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预收原告的案件受理费392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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