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恢122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饮马桥天佑家具广场五号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343678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 申请执行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特5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欠申请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98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付198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付200000元,下剩200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2022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2年7月14日、2022年8月16日、2022年9月8日、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2月9日本院六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7月14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 5.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寻找被执行人***、***未果。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9件,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8件。 6.2022年1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2022年12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8.2022年12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匀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丁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