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洋集团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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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9民初1591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春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5152218X0。
法定代表人:沈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雨,女,199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万洋华府华府苑10幢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93625176X。
法定代表人:戴庆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家宝,女,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28606912。
法定代表人:苏孝忠。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55元,减半收取3527.5元,由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芬芬
二○二二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张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