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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6088号
原告: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车站机场路4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7255951XR。
法定代表人:刘家芹。
被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28606912。
法定代表人:苏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毛丽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庆者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