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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7民初4960号
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安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07684662X,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东方世贸广场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成新。
诉讼委托代理人:洪小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28606912,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苏孝忠。
被告:苍南万洋众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9F834D,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环城北路259-285号后幢一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小蓬。
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安装分公司与被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苍南万洋众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安装分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安装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4.15元,减半收取计2747.08元,由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安装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小美
人民陪审员李发奖
人民陪审员许小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魏乃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