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万洋集团有限公司等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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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3026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萍、张大卫,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苏孝忠。
被告:**,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与被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宏宇
二O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陈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