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5153号
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善浦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鲍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鲲鹏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盘溪新村农贸市场***室商用房。
负责人:***。
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姑苏区鲲鹏钢管租赁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