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远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3003号之一
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善浦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鲍清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嘉潞,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远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远程能源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中苑大厦写字楼A2:307室。
法定代表人:黄波。
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远程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60元,由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美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瑞
书 记 员 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