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8024号
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善浦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鲲鹏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盘溪新村农贸市场***室商用房。
负责人:***。
被告:***,男,1972年1月21日,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鲲鹏钢管租赁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