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

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执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组织机构代码:7989783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浙0305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欠款38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山东东营有不动产及工商登记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核查被执行人在东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工商登记被执行人持有的东营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本院已发起冻结,但暂无处置价值。截至2020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任何有关义务。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5执4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章 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