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

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中信重工(洛阳)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5民初4219号
原告: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信重工(洛阳)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重工(洛阳)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