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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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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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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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9)虹民催字第4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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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虹民催字第44号 申请人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新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员工。 申请人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一、宣告帐号为3100660300,编号为06392044,出票日为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工业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凯 审 判 员 周 巍 审 判 员 张 ? 二○○九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巍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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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 黄 凯 | |
| 审 判 员 | 周 巍 | |
| 审 判 员 | 张 玥 | |
| 书 记 员 | 蒋巍菁 | |
|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