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孙受聚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59904085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恒鼎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81号水悦城5层5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DNCQ60。
法定代表人初岭,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鼎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14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