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5民初3388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代理人***,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住莱西市沽河街道孙受工业园。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